指定,就意味著“特殊”——身份特殊、權利特殊、是不是收費也會特殊?特殊不特殊,需要比照標準才能認定。交警說,這個問題我不管,我只管指定企業,不管收費標準,廠家收多收少應該通過雙方協商來確定,需要遵循市場規則。至於廠家根本不和司機議價,強買強賣,交警表示:這事不歸我們管。(11月30日央視網)
  以上是央視焦點訪談節目曝光的天價拖車費一事的部分細節。我們可以註意到交警部門一直在記者面前試圖擺脫與拖車單位的關聯性,卻不知是越描越黑。既然這拖車單位是交警部門指定的,這兩個單位又怎麼可能不認識?既然認識,那麼這個拖車費用是否合理,叫來拖車的交警心裡總該清楚吧?就算真像交警所說,只管指定企業不管收費標準,那我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這是一種懈怠公職的做法。交警為了減輕自身的工作任務隨意叫來拖車拉走事故車輛,卻對事後給司機造成的煩惱不管不顧。
  實際上早在2010年9月,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部就聯合下發通知做出了規定: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托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那麼當交警理所當然地說出“我只管指定企業”的時候,我們也大可以把這個交警看作是交警部門的“實習生”了,畢竟在國內“實習生”早已成為一種無知合理、過錯可減的萬能神職,想必該名交警也不知道這拖車單位可不是他能隨意指定的。
  不得不說這個交警真的是無知者無畏,無畏於違反國家法規。其實這個交警也挺可憐的,好不容易上了一回電視而且還是焦點訪談這樣的名牌節目,結果卻說出了此番讓人心生寒顫的話語。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同處於交警部門的其他人員是否也一直在倒行逆施著?
  交通警察如果連點常識性的規則都不懂得遵守,那麼這些披著警衣的法盲又如何執法?根據《通知》,各地要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要在充分調研和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統一規範收費項目,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其中,對在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的車輛,應減免停車收費。這裡需要重點提出的三點:第一、交通部門參與收費標準的制定過程,為何交警說不管收費標準?第二、收費標準應在充分調研和成本監審的基礎上合理制定,為何出現動輒幾萬的天價拖車費?第三、事故中的車輛應減免停車費,為何每天還要對車主收取高昂的停車費用?
  交警部門與救援機構之間是否存在私相授受的利益關係,所以交警部門會對這種明顯不合理的亂收費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高速公路就好比一條商業線,車輛就是產品,交警部門是中介,救援機構則是銷售商,司機是消費者。只要車還在高速上開著就有可能遭遇到事故,如果交警依然可以隨意指定救援機構,就免不了“收受回扣”之嫌,只要車主還想領走自己的車,就避免不了要接受救援機構坐地喊價的獅子大張口。究其本質,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的監督檢查不嚴是造成“天價拖車費”的根源,如果現狀得不到改變,那麼這條充滿利益性質的鎖鏈就不會斷。
  文/周成洋  (原標題:交警在天價拖車費中扮演了錯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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